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