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送達代收人被告欣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柒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零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零伍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莊錫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