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
原告辛○○
丁○○丙○○庚○○己○○乙○○戊○○送達代收人 劉明鏡 律師被告寅○○
癸○○壬○○甲○○卯○○丑○○子○○辰○○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八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貳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捌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許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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