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二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搶奪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號刑事判決、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