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受理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六五三五號案件,被告乙○○於偵查中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現金一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並檢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板檢博子 九十三執助字第二三三號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及送達證書等附卷為證。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