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因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弘文附表
┌──────┬─────────┐│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四月底之某│││日起至同年五月十六│││日晚上七時許止│├──────┼─────────┤│偵查機關│臺北地檢九十五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一四八六號│├───┬──┼─────────┤││法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事實審││○五四號││├──┼─────────┤││判決│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期│日│├───┼──┼─────────┤││法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判決├──┼─────────┤││判決│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四月,如易││拘役、罰金金│科罰金,以銀元三百││額或褫奪公權│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期間│算一日。│├──────┼─────────┤│備註│臺北地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四六五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