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告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被告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孟正 訴訟代理人 劉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提起聲請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庭期前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迄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開庭時未補正,且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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