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4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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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4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8歲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營偵字第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以恐嚇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甲○○於民國八十八年間,曾犯竊盜
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並更正: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依家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韓雪青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