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字第3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蔡直青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