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丁○○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靜怡 律師
康玲華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七號),本院並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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