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469號上訴人 廖月瓊
許贊 民許贊和 許贊佳 許贊逢 許文純 許振杉 許柏松 許振勳 許振偉 許振正 許振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被上訴人 蔡榮華
廖陳敏娟 林月桂 蔡淵 黃秋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2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瑜娟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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