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 林哲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正開發鋼構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正開發鋼構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事件,業經聲請人另行起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執字第55451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為執行程序,於上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倘若執行完畢,勢難回復原狀,爰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固對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790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1號),惟聲請人所提該訴訟因欠缺合法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以
100年度再易字第11號裁定駁回,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之卷宗核閱明確。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提起再審等訴訟如勝訴確定,據以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將失其效力,故為避免債務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法院認有必要時始以裁定停止執行。然聲請人所提前揭再審之訴,既不合法,且經裁定駁回,其聲請停止執行,即無准許之必要,是聲請人以其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請求准許停止執行,並無理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