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8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李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903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8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李煌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0年2月14日具狀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有卷附上訴狀之原審法院收狀章可稽,該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本院審判長乃依前揭規定於100年3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正本於100年3月22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已逾該期限,上訴人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