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7號抗告人乙○○????丙○○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本院96年度票字第12292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於民國93年12月1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內載金額(新臺幣)4,880,000元、到期日為96年8月1日之本票1紙,詎經提示後尚有4,332,017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計算之利息未獲清償之事實,業據相對人提出卷附本票為證,是相對人據以聲請就該本票中未獲清償部分准予裁定強制執行,原審予以准許,於法即無不合。抗告意旨雖略稱:伊係因為人作保遭受拖累,一時資金短缺,遲延乙個月繳款,並一直追補欠繳之金額,而非逃避債務拒絕繳款,恕難僅憑相對人任意漫天指陳之虛無事由,即為後續無理之相關配合。伊持續與相對人協調還款方式與金額,一家數口僅以該房屋遮風蔽日,唯恐日後顛沛流離,造成社會問題等語,然依其意旨,應係對何以未按期繳款及現正與相對人協調還款方式與金額,提出實體理由之爭執,依據前引判例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抗告意旨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鍾啟煌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璧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