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緒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銥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黨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銥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銥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債務人銥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發之票面金額新臺幣1,010,000元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然核該債務人銥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業已解散。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裁定命其補正「㈠債務人銥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㈡債務人銥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債務人銥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聲請人於110年3月1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