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萬皇具保人莊文福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文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萬皇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莊文福提出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莊萬皇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
東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莊文福於民國104年12月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43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63號部分撤銷改判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並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40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案經移送屏東地檢署由檢察官以110年度執字第201號指揮執行各事實,有屏東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茲因聲請人委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屏東地檢署110年1月6日屏檢謀福110執201字第0000000000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2紙、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屏東地檢署
110年1月6日屏檢謀福110執201字第1109000426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報告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矯正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當時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及屏東地檢署已於110年3月16日依法通緝被告等情,亦有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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