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4號上訴人 詹雅棉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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