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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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二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巷○○○號「九龍城釣蝦場」,因故與丁○○口角,竟於同日二時二十分許,夥同被告甲○○、丙○○及另三名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或持木棒或徒手毆打丁○○,致丁○○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頭皮裂傷及左肩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三人均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三、查本件告訴人丁○○告訴被告乙○○等三人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等三人所涉傷害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法官連雅婷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