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扶養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6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48,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原告僅繳納1,66
0元,尚欠13,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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