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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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93號原告乙○○
1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並陳報被告有無出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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