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聲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即原告龍德冷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相對人即被告宜蘭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右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貳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九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共繳納郵費計新台幣(以下同)五四四元,扣除退還聲請人郵費一四九元,計支出郵費三九五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郵費六八元,計四六三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二三二元(四捨五入)。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