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3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長化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長化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長化於民國107年3月14日11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鎮區○○街與忠誠路口時,因所戴為工程帽非制式安全帽而為警攔查,詎陳長化因而心生不滿,明知警員 郭士琳 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警員郭士琳辱罵「你是沒錢可領逆?幹你娘(台語)」等語(涉犯公然侮辱罪部分,尚未據告訴),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郭士琳,足以貶損警員郭士琳之名譽。嗣經警以現行犯當場逮捕。
二、訊據被告陳長化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對警員郭士琳口出「你是沒錢可領逆?幹你娘」等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伊不是故意的云云。然查,被告於警員郭士琳因被告所戴為工程帽非制式安全帽而予以攔查時,以「你是沒錢可領逆?幹你娘」等語回應員警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蒐證錄影光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是認,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而「幹你娘」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對他人人格泛稱之貶損辱詞,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屬污蔑他人人格之用語,若旁人聽聞亦能體認陳述者係以該言語作人身之攻擊,足使當場執行職務之警員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而貶損警員名譽及尊嚴之評價,被告為82歲之人,具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對「幹你娘」係貶損辱詞難以諉為不知,故堪認被告係因不滿執行攔檢職務之警員郭士琳,而以上開言詞辱罵之,被告顯有藉前揭言語侮辱公務員之故意,甚為明確。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非可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又被告行為時係年滿80歲之人,有其身份證影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5、6頁),爰審酌刑罰對其之預防再犯效果,而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控制情緒,竟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口出穢言辱罵警員,損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嚴,其藐視法治之心態,及挑戰執法公權力之行為,均非可取;暨其動機、手段、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為不識字、自述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