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4年度東司簡調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司簡調字第348號

聲請人 吳佳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國梁 之繼承人等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8月6日發文請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24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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