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司簡調字第348號
聲請人 吳佳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國梁 之繼承人等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8月6日發文請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24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