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2年度東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266號
原   告  黃淑美
被   告  呂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本件給付會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嗣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提出異議後,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院遂
於102年10月21日命原告於收受本院102年度補字第261號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60元,該裁定業於102年
10月23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
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憑,足堪認定。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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