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曾謀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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