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一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陳燕玉 被告千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壹拾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