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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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一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一、右原告與被告千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二一四六號支付命令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肆仟柒佰柒拾陸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
元,折合銀元肆仟玖佰貳拾伍萬陸仟貳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柒仟陸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柒仟陸佰肆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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