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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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一號
  原   告 峰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敬煜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異議後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
三八一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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