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呂端正
被上訴人
即被告長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白昭
上訴人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6,45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840元(計算式:5,760×2/3=3,8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20元(計算式:5,760-3,840=1,9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