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錦敏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種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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