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劉美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李美雲 間請求清償債務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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