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 馮鈺琄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即告屆滿(期間之末日原為二十五日、星期六,應以次次日代之,又聲請人住居於本院所在地,不必扣除在途期間),乃聲請人遲至一○一年九月三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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