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聲請人因與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李慧兒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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