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號聲請人 周德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 戴國光 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一○四四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本院為慎重計,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函查聲請人是否曾以無資力為由,向該會聲請法律扶助,據覆其並未至該會提出申請,有該會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一)法扶板字第○○○七六九號函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李慧兒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