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李國颯 之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即李國颯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李國颯與被上.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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