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2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2887號聲請人 林淑菁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發票人姓名。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秀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2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2887號聲請人 林淑菁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發票人姓名。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