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鍾淑慧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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