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護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護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護字第86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受安置人謝○○法定代理人謝○○
張○○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相對人謝○○(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95年9月17日0時43分起繼續安置壹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寶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