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83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欄記載「請求清償債權事件」,應更正為「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事實及理由欄七記載「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吳惠郁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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