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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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37號原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甲○○主張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原告乙○○主張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捌仟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