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8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8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927號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勵邦電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銘環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以書狀聲明承受被告勵邦電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劉銘環、乙○○、丁○○(因被告勵邦電資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並提出劉銘環、乙○○、丁○○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