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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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2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子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子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王子豪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112年5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⑴107年度桃簡字第1551號、107年度桃簡字第1555號(嗣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225號駁回受刑人之上訴)、108年度桃簡字第1383號、107年度桃交簡字第2866號、107年度桃簡字第2434號(嗣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381號駁回受刑人之上訴)、107年度原訴字第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2月15日、3月、2月、5月、1年2月(3罪)、1年3月、1年4月、1年6月,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7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⑵108年度桃簡字第280號(嗣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360號駁回受刑人之上訴)、108年度桃簡字第2015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6月、5月,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6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均確定在案,⑴⑵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5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738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738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5月27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4月13日,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婕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