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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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84號

原告佑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耀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 律師

被告 凌靖崴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 律師

被告 張星燦

張永添

黃素貞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對被告 羅麗惠 聲明「 鈞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10335號強制執行事件,110年3月21日製表,分配期日為110年4月28日之分配表,其中分配表3,次序7被告羅麗惠之優先債權新台幣28,750,000元應更正為11,560,000元,次序8被告羅麗惠之優先債權新台幣340,137元應予刪除」,嗣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11日以民事撤回起訴狀撤回對被告羅麗惠之上開請求(見本院卷第133、135頁),經本院函知羅麗惠後逾10日未提出異議(見本院卷第137頁),依上開規定,應認原告前揭訴之一部撤回,已生撤回之效力。

二、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本起訴主張「鈞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335號強制執行事件,110年3月21日製表,分配期日為110年4月28日之分配表,其中分配表3次序6被告凌靖崴之優先債權新台幣36,000,000元應予刪除,分配表3次序9被告凌靖崴之優先債權新台幣8,000,000元應予刪除,分配表4次序被告凌靖崴之優先債權新台幣7,000,000元應予更正為5,190,000元。應再發還原告63,340,137元。二、鈞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335之1號強制執行事件,110年3月21日製表,分配期日為110年4月28日之分配表上,其中分配表次序16被告張星燦之普通債權金額新台幣20,000,000元應更正為1,000,000元;分配表次序17被告張永添之普通債權新台幣10,000,000元應更正為5,000,000元;分配表次序18被告黃素貞之普通債權新台幣10,000,000元應予更正為5,000,000元」;嗣於審理中變更訴之聲明為「鈞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335號強制執行事件,110年3月21日製表,分配期日為110年4月28日之分配表,其中分配表3次序6被告凌靖崴之優先債權新台幣36,000,000元應予刪除,分配表3次序9被告凌靖崴之優先債權新台幣8,000,000元應予刪除,分配表4次序被告凌靖崴之優先債權新台幣7,000,000元應予更正為5,190,000元。二、鈞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335之1號強制執行事件,110年3月21日製表,分配期日為110年4月28日之分配表上,其中分配表次序16被告張星燦之普通債權金額新台幣2,000,000元應更正為1,000,000元;分配表次序17被告張永添之普通債權新台幣10,000,000元應更正為5,000,000元;分配表次序18被告黃素貞之普通債權新台幣10,000,000元應予更正為5,000,000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均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與被告凌靖崴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就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以信託為原因登記於凌靖崴名下,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凌靖崴作為債權之擔保,另原告佑旺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嗣原告因積欠訴外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慧美 債務,經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慧美聲請拍賣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土地,鈞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0335號強制執行案件執行及併案執行,嗣凌靖崴於附表一土地執行程序以優先債權人(抵押權人)參與分配;張星燦、張永添及黃素貞(下稱張星燦等3人)則於附表二土地執行程序中,持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鈞院執行處並就附表一、附表二土地就拍賣所得價金,於110年3月21日製作以如附表分配金額欄所示之分配表,並於同年4月28日進行分配。而凌靖崴就附表一之土地、張星燦等3人就附表二之土地,參與分配陳報至執行處之債權顯有溢報,原告亦陸續還款,凌靖崴之債權至多僅為7,290,000元,而張星燦、張永添及黃素貞所主張乃票據款項,金額亦與事實不符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訴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

 ㈠凌靖崴:附表一土地之執行程序,凌靖崴才是執行債務人,原告不是執行債務人,所以原告沒有本件當事人適格欠缺起訴權利。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張星燦、張永添及黃素貞:附表二土地經拍賣後,其等聲明參與分配之票款債權受償金額均為0元,未受清償。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33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案件就附表一、二土地拍賣價金參與分配,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85、28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司執字第10335號清償債務、109年度司執字第96586號給付票款、109年度司執字第96587號給付票款、109年度司執字第7527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案卷、109年度執字第10335號、第10335號之1強制執行案件分配表為證,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分配表異議之訴勝訴確定時,應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性質上為形成訴訟,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故判決結果對原告與被告間債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因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在於可藉由分配表之變更,使原告取得變更後與變更前在分配表上所列受償金額之差額利益,如依原告之聲明,其在變更後並無從取得較變更前為增加分配金額之結果時,即應認無訴之利益。是苟原告對分配表所載被告債權額不同意,然自己分配額或應發還之餘額並不增加者,仍應認並無對分配表異議之利益,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應以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予以駁回,又此項訴之利益之審酌,無論債權人或債務人為原告時,自均有其適用。

㈡原告係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33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其就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0年3月21日製作之分配表以債權人之債權溢報為由,聲明異議,並提起本訴,本件首應審究者,即為依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金額進行分配後,被告所得分配之金額或原告所得領回之款項,是否有變更。經查,就附表一土地拍賣金額縱令以原告所主張凌靖崴之債權519萬元計算分配,因系爭附表一土地信託登記於凌靖崴名下,而為附表一土地之執行債務人,剩餘價金仍悉數發還予執行債務人凌靖崴,有上開分配表【109年司執字第10335號表二:次序⒑發還債務人(凌靖崴)、表4:次序⒌發還債務人(凌靖崴)】在卷可參,復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85頁),是縱依原告主張而為分配表之變更,原告亦無何發還之餘款。次查,就附表二土地拍賣之價金,張星燦等3人固持本票裁定聲明參與分配,惟所受分配金額均為0元【109年司執字第10335號之1次序⒗:張星燦分配金額0、次序⒘張永添分配金額0、次序⒙黃素貞分配金額0】,有上開分配表可參,亦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1頁),是張星燦等3人之票款債權縱於分配表中予以剔除,對於原告應受發還之餘額並無影響。

㈢綜上,本件不論原告與凌靖崴、張星燦等3人之債權存在與否及是否有理由,縱依原告所主張之被告債權予以分配後,並未因此增加應發還予自己之金額,復因分配表異議之訴性質上為形成訴訟,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無法以形成之訴就兩造間債權生形成力,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原告欠缺分配表異議之利益,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五、從而,原告以前揭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109年度司執字1033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110年4月28日分配表提起異議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表一

109年度司執字第10335號              

編號

土地

拍定金額

(新臺幣)

分配金額

(新臺幣)

債權人

執行債務人

1

桃園市○○區○○段000號

37,980,000元

0

凌靖崴

凌靖崴

2

桃園市○○區○○段000號

16,820,000元

0

凌靖崴

凌靖崴

3

桃園市○○區○○段000號

456號

459號

462號

28,950,000元

1,800,000元

24,700,000元

49,420,000元

36,000,000元

8,000,000元

凌靖崴

凌靖崴

4

桃園市○○區○○段000號

8,910,000元

700,000元

凌靖崴

凌靖崴

附表二

109年度司執字第10335號之1

編號

土地

拍定金額

(新臺幣)

分配金額

(新臺幣)

債權人

執行債務人

1

桃園市○○區○○段000號

12,000,000元

0

張星燦

 張永添

 黃素貞

佑旺開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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