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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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71號
債權人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務人 梁志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612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收取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梁志瑋向債權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成立契約,有關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及利息計付方式、本息攤還方式及還款方式、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詎債務人自111年12月1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
(二)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如若債務人送達不到,請依法公示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