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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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314號
聲請人 溫晉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凱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