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紹洋(原名張遠君)

謝漢翔

莊建寬 (原名 莊政憲

張嘉哲

陳智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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