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紹洋(原名張遠君)
謝漢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紹洋(原名張遠君)
謝漢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