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重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天 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俊男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6,938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4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官 蔡易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
臺東市○○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