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301號
原告 蔡崇欽
訴訟代理人 丁玉梅
被告大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友義
訴訟代理人 劉權樟
湯峻昇
被告 張景維
被告 劉鴻儒
訴訟代理人 温為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鑑定後未提出工作能力減損金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