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784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

周仕函

被告 黃盛輝

訴訟代理人 吳秉諭

被告 談家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為計算本件遭毀損電桿之折舊金額,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原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儘速補陳本件電桿設置期日證明文件、維修單據等資料,並按照被告人數陳報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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