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壢秩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唐志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4月19日中警分刑社字第107002005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志坤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唐志坤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4月14日凌晨5時10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號對面。
(三)行為:警察於上開時、地處理被移送人與女性朋友之口角
糾紛時,被移送人對警員大聲咆嘯、朝無人方向大罵「幹
你娘、他媽的」等語,並於警員騎警用機車離開之際,以
身攔阻,顯有以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
或侮辱之程度,致妨害公務。
二、被移送人固坦承有在上揭時、地,於員警執行職務時為上開
不當之言詞及行為,然辯稱:伊大罵「幹你娘、他媽的」等
語,是針對當時在場之女性友人,並非針對承辦員警;另外
伊之所以攔住員警即將駛離現場之機車,係因該員警未等待
伊一同回警局,伊方攔住員警騎乘之機車云云。惟查,被移
送人確有上揭行為,有現場錄影光碟之內容可佐;且經本院
依職權勘驗上開光碟內容,顯示被移送人於員警執行勤務之
際,公然對其女性朋友辱罵髒話,經員警勸導後,竟變本加
厲,公然對員警近距離咆哮;而於該名員警騎乘機車即將離
開現場之際,竟以身擋於員警騎乘之機車前,意圖妨害員警
離去等節,有現場錄影檔案存卷可查;且上開過程亦與員警
職務報告所述一致,有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參,是堪認定被
移送人於107年4月14日對依法執行勤務公務員,以不當言
詞及行動相加之行為,顯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自應依法論處。
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
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項第1款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
程度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於上開違序行為後,仍未能悔
悟,犯後態度不佳,以及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
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
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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